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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.02.08起床突然驚覺而細思極恐,按阿原無照生產案件,當時是依照《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條例》論處,最重罰則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以及15萬元以下罰鍰,為什麼最後以1000萬元緩起訴處理?明顯不合常理。即便涉及刑法215,216條偽造文書,最高本刑也只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絕對可以緩刑。且真正犯罪行為人依法只有江榮原或者江榮華一人,不可能涉及江榮泉和蔡漢昌。因此依法整個案件,沒道理大張旗鼓緩起訴。俗話說︰事出反常必有妖﹗無照生產案發最大受益者是誰?最重利益在哪?江榮原遭員工捅,案件表面不會是最大受益者,犯罪行為已經存在,能小輸就是贏得最大利益。那麼該案最大利益是什麼?
礙於還沒提起告發,詳細內容不便發表,避免一大堆涉案的狗畜牲警覺,把我滅口。也在此公開發表不自殺聲明,擔心我被自殺,這是涉及可能到無期徒刑的....違背職務期約賄賂。阿原你完了,好好的過最後一個春節~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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